情侣间转账属什么性质? 注重常情常理看有无特殊性质

来源:网络推荐 时间:2022-05-21 14:19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魏丽娜)小张和秀秀在相识不久后开始谈恋爱、同居生活。恋爱期间,两人用转账来表达爱意,经常转出“52”“520”“5200”等金额。小张通过微信向秀秀转款119次、共453851.52元,秀秀向小张转款120次、共379548元,差额74302.52。二人分手后,小张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秀秀偿还借款本金73042.52元并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秀秀向小张偿还借款本金64365元,秀秀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发生在情侣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审查。

法院认为,本案中小张虽然提交了双方微信往来的转账记录,但并未就双方达成借款合意提供证据。

因双方存在恋爱同居的特殊关系,其间互相转款频繁,金额有大有小无明显规律,如果认定全部为借还款,难免有违常理;如果认定部分为借还款,在无借款还款意思表示的情况下,难以确定哪些部分为借还款。

法院认为,从双方转款情况看,小张向秀秀转款最为密集和额度较大的时间段为双方交往之初,秀秀也多次向小张转款累计上万元。

按一般生活经验,秀秀主张转账均为恋爱期间共筑的小金库和日常花费支出的主张,符合一般生活常识。小张认为前后近两年期间持续有借款的情况,却未能提供任何有关商议或确认借款的证据及线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法院认为秀秀的抗辩有理,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小张要求秀秀偿还借款73042.52元的主张。

本案主审法官陈莹表示,情侣之间的互相转款的性质认定,要注重常情常理,通常要结合双方经济条件、转款时间数额是否规律、有无特殊意义的数额和特殊节日纪念日的转款、有无可以对应的还款情形等综合分析判定。

如果双方互相转款频繁,数字有零有整无明显规律,还频繁以特殊数字表达爱意,在符合当事人经济条件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借款,而认定为共同生活开支或赠与,更为符合一般生活常识。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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