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田因违反《反垄断法》被判以罚款8761.3万元

来源:网络推荐 时间:2019-12-31 22:1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局在12月27日的时候发布了关于丰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垄断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为雷克萨斯品牌汽车销售存在着价格垄断的行为,因此丰田中国被判以罚款8761.3万元,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反垄断案〔2019〕1号内容显示,原江苏省物价局经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自2017年12月起,对丰田(中国)涉嫌在雷克萨斯品牌汽车销售中存在价格垄断行为进行了调查。

  2019年12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丰田中国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行为,属于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书第三条“违法事实与相关证据”显示: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雷克萨斯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召开经销商会议、巡店、微信通知等方式,要求江苏省内经销商在互联网平台(汽车之家、易车网)销售雷克萨斯汽车时,统一按照各车型建议零售价进行报价,经销商不得擅自降低网络报价。

  2016年至2018年3月,雷克萨斯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召开地区协力会、微信通知等方式限制经销商销售雷克萨斯ES200、ES300h、NX200、CT200、RX450、NX300、LX570、LS系列等重点车型最低转售价格。

  例如,雷克萨斯RX450最大优惠幅度不得超过建议零售价的6%,ES200精英最低开票价为273000元,ES300h舒适型轿车最低开票价为353000元,NX200锋行型最低开票价为288000元,NX300、LX570、LS系列均要求新款上市时不得出现现金折扣。

  上述行为涉及无锡、苏州、常州等地的雷克萨斯经销商。

  处罚决定书还显示,雷克萨斯实施了限定经销商网络报价和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协议。

  主要行为包括:(1)当事人将统一网络报价作为区域经理考核指标。(2)从2016年起要求经销商上传发票至当事人销售管理系统,组织专门人员对上传的发票进行检查,超出限价要求的,经销商必须说明原因。(3)对低价销售的经销商,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协力会、微信群和电话的方式告知会被削减下月相关车型配车。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行为,属于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丰田中国凭借自身优势地位及严格的管理措施,对经销商作出的统一网络报价和对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限定,该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此外,该行为限制了经销商间的价格竞争,剥夺了经销商自主定价权,使资源无法得到合理配置,侵害了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还指出,汽车品牌经销领域,随着类似行为的累积效应增加,会明显削弱各汽车品牌间的竞争,最终破坏汽车市场竞争秩序。最后是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当事人的行为使消费者无法享受到因充分竞争而带来的好处,被迫去接受非竞争形成的价格,承担更高的购买成本,失去了自由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该处罚书决定,综合丰田中国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以及持续时间等方面因素,考虑到当事人积极的配合调查并承认存在违法的《反垄断法》的行为,且已主整改,依据《反垄断法》的第46条以及第49条的规定,责令丰田中中国立即停止违法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上一年度(2016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即87613059.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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